自然人股权转让常见涉税问题汇总
1.极易被税务重点稽查的股权转让行为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② 自然人股权转让未依法申报个税和印花税的。
③ 频繁多次转让过股权的。
④ 平价或者0元股权转让的。
⑤ 自然人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的。
⑥ 利用合伙企业核定经营所得来降低税负的。
⑦ 自然人股权转让的转让原值确认不正确的。
⑧ 个人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⑨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个税和印花税纳税地点不合法的。
⑩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完成但是尚未支付转让款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以股权抵偿债务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未依法申报个税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⑪ 自然人股权赠送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⑫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股权转让行为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3.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人是谁?扣缴人是谁?各自应负担哪些义务?
答: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4. 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什么税?
答: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税目是“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自然人个人股权转让印花税目前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税目是“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用股权转让所得乘以税率即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答: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比如印花税,评估费等。
6. 什么是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入?
答:转让收入包括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因此股权转让收入不仅仅是合同上标明的转让价格,其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益也要一并计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7.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①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②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③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④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⑤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8. 如果申报收入偏低,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征收?
答:核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的方法。
最主要的核定方法就是“净资产核定法”。也就是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举例来说,如果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是2000万元,个人股东转让50%的股份,转让合同价格是800万元,税务机关是不认可的,需要按1000万元核定转让收入。另外如果该企业的资产总额中房屋的比例是30%,那么还需要参考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很可能评估价大于入账价,如果按评估价算下来企业净资产是3000万元,那么转让50%的股份,转让收入会核定为1500万元。
9. 哪些情况下即使收入偏低税务机关也不会调整?
答: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使收入偏低也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会调整。
①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10. 股权转让的原值该如何确定?
答:股权原值的确定根据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分别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一)直接购买的,股权原值为购买价加上合理的税费。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股权,股权原值为该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时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价格加上合理的税费。
(三)无偿取得的股权,具备合理理由的,股权原值为合理费用加上原持有人取得股权时支付的对价。所谓的合理理由是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情形。
例如:父亲投入100万元取得股权,无偿转让给儿子,儿子取得股权时花费2万元的相关费用。儿子再以500万转让股权的时候,可以扣除的股权原值是100+2=102万。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为转增额加上合理的税费。
请注意:缴了税的部分,可以作为成本扣除;没有缴税的部分就不能作为成本扣除。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例如:A公司的个人股东张三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是3200万元,已办理工商登记。如果税务局认为价格不公允,调整计税价为10000万元。那么:李四以后再卖A公司股权,计算个税时,如果不考虑合理费用,成本是按当时购买股权时支付的股价3200万元扣除,还是按照计税价10000万元扣除?
答: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应该按10000万元扣除。
11. 应该在什么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下列行为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股权被强制过户、对外投资、抵债等非货币性交易且交易行为已完成。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请注意: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符合均构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2. 应该在什么地方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注意的是,纳税地点不是纳税人所在地,也不是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而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13.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之前必须完税吗?有何法律依据?
答: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并办理登记的过程中,登记机关应当审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目前已经发文明确先税后登记变更的地方主要有:北京市、青岛市、天津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湖南省、深圳市等地。
14. 我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为什么税局让评估公司的房产和土地?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时,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15. 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需要哪些资料?
答:
(一)纳税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6. 公司以增资扩股引进新的股东,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而需纳税?
答:增资扩股引进新的股东,这种股东变更不属于股权转让,当然也不会面临股权转让20%个税的风险。增资扩股是企业行为,是企业收到了投资方的资金;自然人股权转让是个人行为,是原来的股东个人收到了资金。增资扩股后带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自然人股权转让后企业注册资本不变。增资扩股是企业增加资本金扩大股权,原股东股东权益不变;股权转让是企业资本金不变股权不变,原股东让渡股东权益。
17. 股权转让交易变更或取消的,能否申请退税?
答:需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股权变更登记后,交易双方减少转让价格的,可以申请退税。
自然人A和自然人B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且A对B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代扣代缴后,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减少了股权转让价格,那么自然人B能否申请退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从股权转让所得征税原理而言,申请退税并无不当,因此,当事人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退税。
二是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三是股权转让行为未完成、收入未实现的,应予退税。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8. 个人转让股权时公司有利润尚未分配,是否可能造成重复征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规定:
一、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19.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若属于不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若属于创投企业,则可以选择: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20.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1.股权转让收入确定有讲究
某公司股东赵先生最近准备转让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股权是2012年公司成立时赵先生以自己的房产投资入股的,当时房产评估价值为200万元。现由于公司亏损,与受让方协商按180万元折价转让,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为此,赵先生咨询了税务部门。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未按公平交易原则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相关资产比重超过20%,则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报告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2.股权转让收入应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近期,税局在股权转让核查中发现,某餐饮企业股东将其在企业中的股权金额100万元作价60万元转让给某自然人。对此,核查人员依据相关政策对交易定价进行核查,最终协助企业完成股权转让。
税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核查,该局发现该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达到150万元,高于其转让收入。同时,此次低价转让股权并不符合67号文第十三条中关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规定。核查人员协助纳税人办理了股权转让,并补缴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工作人员提醒,自然人股东在办理股权转让时,税务机关将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查,股权转让收入应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因此发生这类业务的自然人股东应及时对照税法规定或者咨询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发生误解。
2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期缴纳个税
近期,税局接到一个备案。市民张先生于2015年4月以其位于某街道的一处252平方米的房屋经评估作价492万元投资入股一家餐饮企业,房屋购进原值为185万元,合理税费为7万元。据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92-185-7)万元×20%=60万元。张先生表示,他很愿意依法纳税,就是一下子拿出这么多资金确实比较困难。为此,他咨询了税务部门,希望可以分期缴纳这些税款。
税务人员告诉张先生,个人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根据张先生的要求,60万元的税款可以分期缴纳。
24.个人转让公司限售股所得需缴纳个税
老张是某上市公司的“开朝元老”,公司前几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作为自然人股东的他,持有公司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眼看最近股市行情不错,老张想减持手中的限售股,因此到许昌市税务局咨询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有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也就是说,如果老张此次转让的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30万元,转让收入是20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共0.2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30+0.2)万元=169.8万元,应纳税额=169.8万元×20%=33.96万元。
税务人员提醒:持有限售股时要注意保留原值凭证,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25.平价转让股权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今年3月,某餐饮公司股东王先生将手中持有公司40%的股权以平价转让给朱先生。王先生认为平价转让没有增值,因此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经核实发现,截止转让前,该餐饮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一直未变为3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200万元,于是告知王先生该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王先生公司净资产为500万元,王先生占有净资产份额为500万元×40%=200万元,平价转让价格为出资额300万元×40%=120万元,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因此,若取得股权时不存在合理税费,税务机关按照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王先生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00-120)万元×20%=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