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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相互借款,这样借款不存在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发布日期:2021-04-07 点击量: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甲将1个亿资金出借给乙公司,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依法计算缴纳了贷款服务-利息的增值税。

则以上借款交易,不存在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案例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同一集团内子公司,甲向银行贷款10亿元,属于统借统还,然后甲将1个亿资金出借给乙公司,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开具了贷款服务-利息的免税发票。

则以上借款交易,不存在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案例三:

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同一集团内子公司,甲将1个亿资金出借给乙公司,无息借款。

则以上借款交易,不存在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其中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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