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的4个日常工作,各个都有风险,你还不知道怎么应对吗?
财务的工作中,经常要与钱、发票打交道,有一些事情,你可能感觉有些不妥,但有时候却又说不清为什么,那是因为职业上你敏锐发觉出了风险,但是却没能很好找到语言来形容,把这个道理说清楚。
今天我呢,就跟大家说几个比较普遍的事情,经常发生,一不留神可能也就过去了,而事后细思极恐,只能心中默默祈祷,对方是一个君子,而不是无赖,这样风险可能不会变为事实。
1、委托收款和委托付款
这个在公司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委托收款,就是说你公司向A公司买了一批货,A公司说钱你直接支付给B公司,这就是说A公司委托B公司收款。那这种情况会有什么风险呢?风险就是你把钱打给了B公司后,A公司可能还会说自己没收到货款,要求你公司再次支付。
怎么应对呢?一般是要求A公司出具一个盖有公章的委托收款函,明确注明,委托B公司收取你公司的货款多少钱。
同样的,对于委托付款,也是一样的道理,C公司找你公司买了货物,却让D公司付款给你公司,你公司可能觉得反正我收到了钱,管他是谁付的。那如果D公司后面要求你公司返回钱款呢,因为D公司与你公司并么有债务关系,这个请求也很合理。
所以这种委托付款,也是需要C公司和D公司双方盖章确认的一个委托付款函,函中写明是由D公司代C公司支付一笔采购什么货物的货款,金额是多少。
说到委托收款和委托付款的事情,我还想到一个,就是如果E公司既是你公司的客户,又是供应商,在公司账上挂了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这个可以直接抵消的吗?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个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并不是你公司自行可以抵消的,还需要取得E公司的同意。
2、先开票后收款
这个业务,也是很普遍的,不少单位都是要求见票付款,先要把票开过去,他们再走流程。如果是正规企业,倒也没什么,很多时候风险防范的都是小人,一些图谋不轨、无赖的公司。
因为《发票管理办法》就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有的公司就以这条为依据,说都你公司既然开出了发票,说明他已经付完款了,这个逻辑你能看懂吧,但是你一般也不会想到这点上去。曾经有过案件,被告就是以这样的理由证明自己已经付款,而原告却没法拿出有效证据来证明被告没有付款,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已经已现金方式付款了。
那么这种事情怎么防范呢?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就写明,开出的发票并不是收款证明。
那有人说,我合同都签完了,那怎么办?有补救办法,就是对方来拿发票时,写一个收据,注明只是给发票,款项并没有支付,或者在发票的背面写清楚,然后由对方签字确认。这样就算万一碰到无赖,也有证据证明发票只是发票,并不再包含已经收款的意思。
3、定金和订金要区分清楚
这个是老生常谈了,订金是预付款性质的支付,而定金是履约的保证,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那么他是无权要求返回定金的,而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那么他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这两者的区别,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搞得清清楚楚的。
4、三流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收到发票,发现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一定要认真分析,不要轻易放过。
比如有些人比如老A做的工程,自己没法开发票,就去找能开发票的公司开,假如是B公司,那么公司是与老A签订的协议,发票却是B公司开的,钱也是付给老A,那就是三流不一致了,而且是发票和合同不一致,这种发票明显就是虚开的。对于虚开发票的情况,可以参看我前面的文章:
财务工作中,经常与钱、票打交道,遇事还是要多留个心眼,多想想背后的风险,财务真的是操碎了心的一个职业。